- 喻玲;徐圻;
绿色效率原则是实现人工智能创新发展与环境可持续发展协同的基本要求,其内涵为人工智能应以节约资源、环境友好的方式实现绿色创新发展,提高人工智能发展效率,具体包括人工智能绿色发展与人工智能高效发展两个方面。绿色发展为人工智能的高效运行提供能源支撑,高效发展为人工智能的绿色创新目标提供技术支撑,二者共同实现环境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可持续发展。在二者内部关系中,高效发展应以绿色发展为前提和基础。因此,需要构建以绿色发展为核心、兼顾高效发展的绿色效率原则实现机制。在制度层面,应着力构建以绿色效率为导向的人工智能创新规范体系,明确人工智能相关法律目的,确定绿色效率原则的内涵与具体规则内容。在治理层面,应构建包容审慎、分级分类、多元协作的全流程动态监管机制,推动建立人工智能知识共享、规则标准共建等国际协作机制。
2025年06期 v.5;No.20 70-7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0K] - 屈志强;
党内法规的制定对民主协商有着现实需求:其一,民主协商是民主集中制的应有之义;其二,民主协商是过程民主的必然要求。民主的初始含义就是人民自由的共同意志,协商就是理性基础上共同意志的形成过程,事实上就成为规范制度体系的合法性输入过程;党员的理性沟通协商机制能消除党内法规规范体系运行过程中的封闭性,实现党内法规系统在认知上的开放性,回应党员诉求与社会发展,从而维系党内法规的社会实效性与实质正确性。构建党内法规制定中的党员协商机制,首先应当确立协商的基本原则,即建立并完善以民主集中制原则,公开、平等和包容性原则,以及多层次、分情况参与原则为基础的协商基本原则体系;其次,探索建立党内法规制定理由说明制度,并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开展立规过程中的协商与对话,以便构建完备的全流程协商参与机制。
2025年06期 v.5;No.20 79-88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5K] - 金麟;
实践中的“秒批”“无人审批”事项不都是行政许可,对自动化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控制应当准确定位,避免扩散到其他事项。当前,自动化行政许可面临规范缺失和界限不清的合法性挑战。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改变了行政许可的运行逻辑,法律需要从权力来源的正当基础和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两个面向回应自动化行政许可的技术变革。在权力来源的正当基础上,法规范授权应当作为自动化行政许可的唯一正当性来源,构建阶层化的法规范授权机制,包括自动化行政许可立法权限的概括授权、自动化行政许可的位阶授权和自动化行政许可的规定权行使规则三个层次。在权力行使的正当程序问题上,立法者应当基于同等保护原则构造自动化行政许可程序,以差异化的保护方式实现程序权利的同质性保护效果,包括共同性程序保护、转化性程序保护和补偿性程序保护。
2025年06期 v.5;No.20 89-10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9K] - 梅扬;李佩佩;
环境权的保障存在赋予个人主观权利和规定国家保护义务两种路径。采用赋予个人主观权利的路径保障环境权,可能在理论上面临障碍,同时也面临法律修改与执行成本较高、社会成本支出较大等现实挑战。采用规定国家保护义务的路径保障环境权,则具有较强的规范可行性,有利于维护现有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稳定以及整体人权的平衡。国家环境保护义务实现的判断标准应当符合“不足禁止”原则与利益均衡原则。在此基础上,需要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制度以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完善环境排污许可制度以落实环境管理与监督主体的法律责任,优化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确保环境问题得到有效防治。
2025年06期 v.5;No.20 102-113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3K] - 冯汝;周磊;
在促进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存在责任主体范围及义务分配模糊、责任内容偏重消费后阶段、责任适用范围狭窄且不统一等问题。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企业环境责任为理论基础,其责任性质偏重道德属性是造成制度实施困境的根本原因。在我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时期,应以损害担责原则为指引,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由自律性责任规范转变为环境法律义务规则,并对义务主体、内容、适用范围等进行扩展。扩展后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应将责任主体界定为以产品制造者为集中体现形式的所有“原因者”之集合,将产品生命周期上中游的道德性环境义务转变为强制性法律义务,并将制度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展到造成社会源废弃物的各类产品和包装物。在制度实现路径上,应在生态环境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的“循环利用”章节明确界定“生产者”的内涵,合理分配各方主体的责任,拓展生产者责任延伸适用的产品品种和领域,并对生产者在全生命周期的具体环境义务进行体系化的规则设计。
2025年06期 v.5;No.20 114-12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20K]